首先,要申明的一点是,本人只是一名专业从事民商事业务的律师,从未办理过一起刑事案件,也未打算将来有一天会办理刑事案件。本人虽受过一流法学院的教育,但自认无办理刑事案件的本领,故不想去趟这个水。
因李庄事件,而知李庄其人。《中国青年报》的报道借此事件染指整个律师界及律师制度,本人不得不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和律师制度进行反思。
本人认为:《宪法》第125条关于“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”的规定既可看成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法律渊源,也概括了律师的本质。即律师的辩护权取授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,律师的生命也来源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“辩护权”。
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又是什么样的人呢?他们就是让人切齿,是千夫所指的“坏人”。因此,刑辩律师沦为了“坏人”的帮凶。。。